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依规组织专家评审和消防设计论证。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工作能力确定审验权限分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消防专题论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一)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二)跨设区市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石化工程、煤化工工程;
(四)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其他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八)(九)情形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对其出具的书面结论负责,书面结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公路、铁路、民航等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其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专项报告,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对采取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选定的专家不少于3人;审查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纸及电子档案;
(二)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3联合审查报告;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应提供技术审查结论。
第七条 对需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专家评审、消防设计论证相关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九条 技术审查需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审查,违反本条规定,不得出具“合格”结论。
第十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室内外装饰装修、防火防烟分隔、防爆、消防设施、消防电气、灭火器及其他灭火设施;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消防产品一览表(选用的型号、数量、安装部位、性能参数、生产厂家、使用年限等);涉及专家评审的应包含专家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等技术资料;涉及专家技术审查、消防设计论证的,应包括专家审查结论、消防设计论证会议纪要及落实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
其中包含的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报告,可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并对出具的书面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的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开展技术活动,内容、依据、流程等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一)社会投资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15米;
(二)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除外)、丁戊类仓库和厂房。
第十三条 采取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告知承诺书。对申请告知承诺制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查核验。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一)经专家评审、消防设计论证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二)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三)对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如发现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抽查比例为100%;
(四)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的二类高层住宅,抽查比例为50%;
(五)丙类厂房及库房,抽查比例为30%。
上述(一)至(五)类之外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20%。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选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检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推动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办结后1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或利用政务平台将电子文档推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将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建筑总平面图、竣工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共享。交通、水利、电力、民航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理结果及时函告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竣工6图纸及影像材料等整理归档,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事项办结后在1个月内完成纸质及电子建档归档。归档的原始资料应长期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可追溯。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抽查检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时开展抽查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列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省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机构,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交通、水利、电力、民航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29日止,有效期5年。2020年5月29日公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