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装饰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西安市装饰业协会,英文译名为Xi’an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XD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从事装饰装修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的企业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切实为行业和会员企业服务,为推动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1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企业、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对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企业的资质及建造师的资格进行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资质初审、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做好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组织从业人员的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进行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技术职称初评;
(六)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装饰装修技术标准、编制清单规则和定额,参与装饰材料和装饰工程奖项的评定,组织评选和表彰装饰装修行业先进企业、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
(七)受政府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编辑出版装饰装修刊物;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装饰装修行业的经济技术市场信息交流,举办专题研讨会,总结交流行业管理经验,推行ISO9000系列认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发展装饰装修行业的其他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为本协会工作,执行协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更换增补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管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的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自觉接受市住建局机关党委和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