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作各督导检查组:
接市大气专项办通知,8月20日0时起启动臭氧污染加严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按照《西安市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西安市住建领域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要求,督导属地范围内除应急工程外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在落实常态化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同步组织落实加严管控措施,每日8:00—20: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二、局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作各督导检查组,对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严管控期间,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作各督导检查组于每日18时前,将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报工作邮箱(xazjj_zszx@xa.gov.cn)。
附件:1.《西安市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加严管控措施
2.《西安市住建领域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加严管控措施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1
《西安市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加严管控措施
根据《西安市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规定,西安市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实施臭氧污染防治管控,其中涉及住建领域的加严管控措施如下:
强化涉VOCs城市面源错峰生产作业,包括全市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市政设施、给排水工程及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以及广告涂装或翻新等,每日8:00—20: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同时应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涂料、胶粘剂。
附件2
《西安市住建领域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加严管控措施
根据《西安市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规定,西安市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实施臭氧污染防治管控,其中住建领域的加严管控措施如下:
一、领会精神广泛宣传贯彻。认真学习领会《2024年“三市一区”夏季臭氧污染应对联防联控方案》(关中城市群联防联控发〔2024〕1号)《西安市住建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市建发〔2023〕85号)《西安市2024年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方案》精神,积极开展住建领域VOCs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宣传,利用督导检查、组织工地教育等时机,采取广泛宣传、逐级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相关政策法规教育,明确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分级管控要求。
二、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材料。房屋建筑(含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应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非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优先选用绿色施工方式,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加快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应用《西安市建筑及交通标志涂料与胶粘剂中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DB 6101/T 3030-2018)选用建筑材料,提升绿色施工水平。
三、加强涉VOCs材料进场检验。住建领域VOCs排放治理重在源头防控,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指导辖区建筑项目对进场应用的涂料、胶粘剂、防水材料等涉VOCs材料开展自查,核实项目相关产品的VOCs含量和使用总量,明确施工应用时段,自查结果填写《建筑(市政)工程涉VOCs涂料、胶粘剂等产品管控清单》(见附件2),提交属地住建管理部门备查。对工地进场涂装产品检测报告未检测VOCs含量的应安排抽样复验后方可使用,各项目自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材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场。
四、强化涉VOCs项目动态监管。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每月21日16时前完成辖区内项目涉VOCs产品总量统计,填入《建筑(市政)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附件3)报市住建局汇总(5月21日第一次报送涉VOCs产品总量时应附辖区各项目填报的《管控清单》,后期报送信息时只汇总未统计的新增数量)。各级住建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开展对施工应用材料的抽查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材料中VOCs含量进行检测。对检查和检测发现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西安市建筑及交通标志涂料与胶粘剂中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DB 6101/T 3030-2018)的材料产品的,要引导使用单位进行替换。
五、严格涉VOCs材料存储和使用管理。建筑墙体使用的涂料、胶粘剂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涂料、胶粘剂等调配作业应在调配间或室内进行,非施工状态时应及时封存保管。废弃容器要统一收集,不得露天堆放。禁止各类露天喷刷油漆作业,依法查处各类工地架管、可移动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作业。
六、切实落实错峰生产作业要求。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市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VOCs的施工,以及市政设施、道桥防腐维护、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等的施工活动,要严格落实污染天气分类管控措施相关要求,科学调整施工时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加严管控措施:每日8:00—20:00时不得开展涉VOCs排放工序作业。
七、严肃查处违规作业行为。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VOCs管控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管控、臭氧污染防治管控检查有机结合。各级执法人员要重点抽查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落实VOCs管控责任,督导各参建单位科学开展防控治理,及时根据省、市移送反馈和市民投诉举报信息,督促问题项目和问题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或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措施处理。各区县住建管理部门管控监督信息以《建筑(市政)工程VOCs管控检查督改情况表》形式报市住建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