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协会自我完善、自我改进机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协会相关制度及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相关工作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协会组织专家核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
1、确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状况;
2、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提供客观依据;
3、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2、工程技术文件;
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及质量管理的措施。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部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技术资料检查等。
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等。
第三章 工程监督检查方式
第七条 对工程项目的检查是通过听取材料汇报、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检查从而在质量管理、规范化施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方面,掌握全面质量状况。通过查阅资料和对工程实体质量和项目建设环节、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深入检查。并查看施工现场,检查规范化施工情况、工程外观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检查提前2天通知受检项目部。
第四章 监督检查资料分析与反馈
第九条 检查应检查项目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工程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检查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对每个受检项目应建立检查档案,妥善管理、保管。工程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资料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工程质量鉴定检测。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监督检查中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