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建筑装饰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我市建筑装饰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职能作用,提高协会对会员企业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能力,维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增强社会公信力,依法推进和保障全市建筑装饰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着自愿参与和受约,共同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秩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西安市装饰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订《西安市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凡是从事建筑装饰行业活动的本协会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西安装饰业协会为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条款
第五条 依法经营、遵规守纪。
第六条 规范行为,诚实守信。维护行业声誉,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执行各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不违法违规承包工程,不违法违规用工,不破坏行业市场秩序,不拖欠工人工资,不销售不合格产品,自觉抵制违反市场规则的压级压价和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不贬损同业企业和从业者,自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在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投标者共同认为的低于成本价或低于底线价格者,需要对中标价格做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 质量第一,消费者至上。不偷工减料,不搞价格欺诈,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行贯彻标准化管理,坚持文明施工,防止扰民,降低消耗,创高效益。
第九条 诚信为本、公平竞争。坚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恶性竞争。不哄抬价格,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积极推广使用绿色环保产品。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服务声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抑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共同维护行业风清气正的正面形象。
第十条 持续提高、协同发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及职业资格持证率。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及时按建设主管部门和协会要求上报企业有关资料,接受协会督导。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战略,对建筑装饰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通过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对恶意拖欠款的甲方企业应列入共同的“黑名单”,全体会员单位不再与其合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被协会开除的人员,全体会员单位不再与其合作。
第十四条 严禁会员单位违反其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五条 对违反《西安市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训诫,责令纠正违规行为。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协会名义,对违反自律公约的单位在行业内部通报或向社会公告。通报批评、公开遣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三)黄牌警示,取消评优评先推介资格。
(四)是会员单位的,予以除名。
(五)情节严重的列入行业“黑名单”,并以简报的形式向会员通告。
(六)处罚建议: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条款情节严重,且不服从行业协会服务管理的单位,经协会理事会决议,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不良行为记录、在西安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扣减诚信分,降低或取消资质等处罚建议。
(七)惩戒措施各项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八)会员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协会可以直接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不再适用。
第十六条 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是我市建筑装饰行业每一个企业、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共同义务,协会将根据各会员企业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遵守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权对协会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埠建筑装饰企业及材料商等,应本着主动的原则加入本协会,并自觉履行上述各条公约,接受协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各公约人有实情举报权和推荐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西安市装饰业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协会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协会将不定期发布本公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西安市装饰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装饰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