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西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信息发布:西安装饰网       信息来源: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4-10-10       浏览量:646      

关于征求西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住建局起草了《西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箱283786488@qq.com。

二、信函请邮递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处(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号西安住建大厦603室)。

三、传真029—89130269。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

(联系人:吴 钊  电话:89130269)

西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项目及费率执行陕西省现行的计价规则及陕西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及管理工作,并负责开发、建设和持续优化建筑工程安措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项目、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二章 管理银行选择与账户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及技术保障能力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银行,并开设以“单位名称+安措费管理专户”命名的管理主账户(以下简称“企业管理账户”)。该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管理系统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并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施工单位账号。

第九条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在管理系统录入项目基础信息、项目合同造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金额及使用计划等项目信息。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第十条 项目信息确认后,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项目建设单位账号、项目施工单位账号、项目监理单位账号,并将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管理银行。

第十一条 管理银行收到项目相关信息后,应在企业管理账户下开设项目子账号,并将项目子账户信息推送至管理系统。项目施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上确认项目子账户信息,并由管理系统将项目子账户信息推送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子账户开设遵循一个施工许可证或一个总包合同对应一个项目子账号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竣工验收表及管理解除、项目子账户销户申请。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管理银行后,管理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子账户销户手续,并出具销户通知书上传至管理系统,由管理系统推送至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账户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开设企业管理账户和项目子账户,并将原企业管理账户、项目子账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账户。

第十四条 管理银行应确保管理账户出入账等财务信息实时推送至管理系统。人民法院冻结管理账户的,管理银行应在1日内通知施工单位。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支付至项目子账户,并在支付凭证中明确标注“项目子账户账号+安措费”。

第十六条 管理银行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应实时入账至对应的项目子账户,并将入账信息和入账凭证实时推送至管理系统,由管理系统实时推送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及项目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细化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年度、季度、月度使用计划,采取购买、租赁、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四种形式落实安全文明相关措施。施工单位依法签订仅包含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内容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四类合同”),并将四类合同的关键页、合同金额、合作单位信息等资料上传至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四类合同总金额应与项目总包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金额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发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流程,需关联已上传的四类合同及合作单位信息,并上传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管理银行收到支付信息及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支付单位、支付金额与四类合同信息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实时拨付资金。如信息不符,应及时退回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管理银行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后,应实时将完整的拨付信息推送至管理系统,并由管理系统推送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及项目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部投入使用,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二十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银行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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