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信息发布:西安装饰网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3-11       浏览量:1703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注:本规范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0.3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soil surface

  单位面积(㎡)上、单位时间(s)内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Bq)。

  2.0.4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内照射指数(IRa)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200 而得的商。

  2.0.5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外照射指数(Iγ)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2.0.5)

  式中 CRa、CTh、Ck—分别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可/千克(Bq/kg)。

  2.0.6 氡浓度 radon consistence 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0.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0.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0.9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0 水性胶粘剂 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1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0.12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3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0.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3 材 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 Iγ)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A B

  内照射指数( 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 Iγ) ≤1.3 ≤1.9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

  3.1.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 类和E2 类。

  3.2.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 的规定。

  表3.2.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类 别 限量(mg/m3)

  E1 ≤0.12

  3.2.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 的规定。

  表3.2.4 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

  类 别 限量(mg/100g,干材料)

  E1 ≤9.0

  E2 >9. 0,≤30.0

  3.2.5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5 的规定。

  表3.2.5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

  类 别 限量(mg/L)

  E1 ≤1.5

  E2 >1.5,≤5. 0

  3.2.6 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7 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A 进行。

  3.2.8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 的规定。

  3.3 涂 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表3.3.1 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 (g/L) T≤200

  游离甲醛(g/kg) ≤0.1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

  表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涂料名称 VOCS (g/L) 苯(g/kg)

  醇酸漆 ≤550 ≤5

  硝基清漆 ≤750 ≤5

  聚氨酯漆 ≤700 ≤5

  酚醛清漆 ≤500 ≤5

  酚醛磁漆 ≤380 ≤5

  酚醛防锈漆 ≤270 ≤5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5

  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 7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 /T18446-2001 的规定。

  3.3.4 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3.3.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C 进行。

  3.4 胶 粘 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 (g/L) ≤50

  游离甲醛(g/kg) ≤1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 的规定。

  表3.4.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g/L) ≤750

  苯(g/kg) ≤5

  3.4.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 进行。

 3.4.4 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3.4.5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3.5 水性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表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 (g/L) ≤200

  游离甲醛(g/kg) ≤0.5

  3.5.2 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未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1Bq/㎡.s时,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01Bq/㎡.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 0.3Bq/㎡.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I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 时,除采取本规范4.2.5条防氡处理措施外,还应按照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防氡措施。

  4.2.7 当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 0.3Bq/㎡.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6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测定结果表明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4.3 材料选择

  4.3.1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 类。

  4.3.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 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3.2-1)

  (4.3.2-2)

  式中 fi—第i 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

  IRai—第i 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第i 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4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5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107胶粘剂等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4.3.8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 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规定。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5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B的规定。

  4.3.1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3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4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4.3.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检验。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 章的有关规定。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 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 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 (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 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A 类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3。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 的规定。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在0~0.60mg/m3 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5%。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26-2000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2000 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69-93 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 /T18204.25-2000 的测定结果为准。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 间;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3设置:

  表6.0.1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 检测点数(个)

  <50

  ≥50且<100

  ≥100且<500

  ≥500且<1000

  ≥1000且<3000

  ≥3000 1

  2

  不少于3

  不少于5

 不少于6

  不少于9

  6.0.14 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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