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办法(试行)
陕监发[1999]16号
(1999年11月2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的监督,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秩序,预防和查纠招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中的廉政勤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反映和发现以及控告和检举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的行政监察执法活动。
监督的目的是保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组织有序竞争和合法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和各地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监察机关按照职责管辖的规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本级设立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陕西省监察厅派驻陕西省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监察室。各地市监察局派出的具体形式,由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负责办理监督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具体事宜。
第四条 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必须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不得超越职责、滥用职权或者违反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条 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应当按照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程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
(一)实施事前监督。即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准备阶段的前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为实现规范化管理而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制定有关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的情况;
2、提供信息、场所、办公服务的情况;
3、受理、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
4、收取有关费用的情况;
5、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二)实施事中监督。即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运行过程的中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运行操作的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情况;
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其他有关情况。
(三)实施事后监督。即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确认阶段的后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组织审核中标通知书和组织签订、审查、鉴证合同的情况;
2、办理有关手续和颁发有关证书的情况;
3、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查外的情况;
4、收取有关费用的情况;
5、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监察机实实施监督的重点是有关行政机关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情况;
(二)依法正确、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遵守廉政法规的情况;
(四)违法违纪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反映、控告、检举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进行受理。
(三)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下列具体方法:
(一)查询有关情况;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查看有关现场和运行过程;
(四)查证有关事实;
(五)调取收集证据;
(六)采取有关措施;
(七)提出有关意见、工作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八)作出有关决定;
(九)其他适当的方法。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中组织项目交易活动前,必须将有关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报告。
第十条 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基本程序办理。进行检查、受理和调查处于是的具体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在实施监督中,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或者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法纪处理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监察机关监督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实施监督中,有关人员有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