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3]56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查认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装饰建设单位委托,通过签定监理合同,代表建设方对室内装饰工程实施全面或阶段监督与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事业及科学研究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具备的有关条件即:人员素质、注册资金、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等。
第五条 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的主管部门,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资质的审查认证、管理。
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单位(以下简称设立监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向相应资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第七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单位资金、验资证明材料;
4、单位章程材料;
5、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经营、工程技术人员(室内装饰、美术、建筑、工民建、电气、水暖、预(决)算等专业)的职称证、身份证及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包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职称证、身份证;
6、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监理单位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一年内暂不核定正式资质等级;一年期满后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第九条 申请核定监理资质等级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申请批准书》;
3、单位资金、验资证明材料;
4、单位章程材料;
5、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经营、工程技术人员(室内装饰、美术、建筑、工民建、电气、水暖、预(决)算等专业)的职称证、身份证及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包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职称证、身份证;
6、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已独立监理过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合同、优良证书;
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室内装饰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实行分级核定审查认证;
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协会初审后,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查认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协会审查认证。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资质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由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经济师,下同)任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有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40人以上,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0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独立监理过2项1000万元以上或5项5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项目,并有两个以上工程获省级优良工程;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有满足监理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二、乙级标准:
1、由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任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有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20人以上,且专业基本配套,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独立监理过2项500万元以上或5项10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项目,并有两个以上工程获省级优良工程;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有满足监理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三、丙级标准:
1, 、由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在职高级职称人员任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有取得室内装饰监理执业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10人以上,且专业基本配套,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独立监理过2项200万元以上或5项30万元以上装饰工程项目,并有工程获省级优良工程;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有满足监理需要的检测设备与技术。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监理资质规定的监理业务范围:
甲级资质:可监理各类室内装饰工程项目;
乙级资质:可监理1800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
丙级资质:可监理800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资质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资质业务范围或无资质承接装饰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
对年检合格的予以保留,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间拒不接受年检的,原有资质等级证书自动作废,需要时应重新办理资质申报。
第十六条 省外及境外来陕监理单位承接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业务时,应该服从本省室内装饰协会有关行业自律的要求。
第十七条 《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由省上统一印制,其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遗失《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全省性报纸上声明作废,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1、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2、未按规定年检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