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室内装饰资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3]56号文件的精神,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认证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协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管理机构,经省室内装饰协会授权,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负责相应等级的室内装饰资质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已完成的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单位资金、验资证明材料;
4、单位章程、管理制度;
5、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包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职称证、身份证。
6、室内装饰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室内装饰监理、预算员、施工者、质量监督员等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7、职工花名册;
8、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竣工报告、决算、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10、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1、甲级施工和设计资质由省室内装饰协会初审后,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查认证;
2、乙级和丙级施工和设计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协会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协会审查认证;
3、丁级施工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协会审查认证。
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 甲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的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3、具有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从业5年以上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有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有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二、 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3、具有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从业5年以上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有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有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5、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三、 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3、有从业3年以上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有室内设计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与2人,初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有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5、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 甲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的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具有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4、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3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5、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二、 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有从业3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4、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3年以上、经过培训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有施工员、预算员、质量监督员不少于12人,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三、 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有从业两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初级职称的财务、经济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有较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在两年以上,经过培训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有施工员、预算员、质量监督员不少于6人,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5、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四、 丁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骨干,有施工员、预算员、质量监督员不少于3人,有丁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经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5、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第十条 室内装饰资质规定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一个单位申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两项资质的,要分别进行资质审查认证。在申报等级时,人、财、物条件可以互用,但设计、施工的经历与能力不能互相代替。
第十二条 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由资质审查认证部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审核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暂定期满后由室内装饰单位提出申请,原资质审查认证部门根据其业绩水平、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核定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颁发证书部门报告,并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
对年检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拒不接受年检的,原有资质证书自动作废,需要时应重新办理资质申请。
第十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省外或境外来陕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该遵守本省室内装饰协会有关行业自律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1、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2、未按规定年检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